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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申请范围
本市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申报资料经上海市卫生局初审同意。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
5、《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以上文件均可从http:// www.sfda.gov.cn下载。
四、办理程序
经上海市卫生局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送局受理中心签收,局药品注册处形式审查、审核后,报局领导核准,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审查,需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1个月)按书面通知要求补齐。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签收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5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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