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一、办事项目

  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申请范围

  本市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申报资料经上海市卫生局初审同意。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

  5、《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以上文件均可从http:// www.sfda.gov.cn下载。

  四、办理程序

  经上海市卫生局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送局受理中心签收,局药品注册处形式审查、审核后,报局领导核准,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审查,需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1个月)按书面通知要求补齐。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签收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5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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