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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涉及医疗器械产品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有关报告事项
二、办事依据:
1、国务院第276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号令《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号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02号)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230号)
10、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三、办理程序:
1、《上海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软件》可以登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hfda.gov.cn),首页à网上办事à行政事项-行政许可à医疗器械注册处的各项申请须知中,分别下载相关的软件、软件安装使用说明和注册申请书填写说明,并按其指导进行填写,申请项目请选择报告—其他类。
2、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提交所有准备齐全的报告申请申报资料(申报软件中申报资料一览表内容与下列项目不符,以下列项目为准),内容包括:
1)报告申请表(包括电子报盘);
2)申请报告内容涉及的举证资料;
3)自我保证声明: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申请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4)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507室
电话:021-63356600转注册处;传真:021-63113215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600转6001
受理时间: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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