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健品广告许可

  上海市保健食品广告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二、办事依据: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三、申请范围:

  1、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所在地为上海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第一持有者提出申请;

  2、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境外生产企业驻上海办事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报程序:

  (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查,合格的,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不合格的,通知广告申请人(广告主),并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五、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1.填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并加盖公章。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同时,还必须递交广告电子文本(JPG文件和XML文件,JPG文件应小于1MB),该文本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申请软件制作,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直接下载安装后制作;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7.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10.电视广告:应提交电视分镜头脚本,即画面、画面说明、旁白和字幕及wmv或mpg格式视频文件;广播广告:应提交文稿及mp3格式音频文件(视频、音频文件均不能大于10M);平面广告:应提交作品样稿;提交的文稿要清晰,不能涂改。文稿与视频音频内容必须一致。

  友情提示: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电视及广播文案可以先办理初审,待初审合格,再拍摄制作。

  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

  七、受理地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5

  八、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30

  九、本项目审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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