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到期重新认证

  一、办事项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到期重新认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令);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2]526号);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7、《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沪食药监流通[2008]071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持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所属各区(县)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零售单体药店。

  四、申请者资格: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非专营药品企业法人的下属药品经营企业;

  2、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经过内部自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五、办事程序:

  (一)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1、申请:

  (1)企业申请GSP重新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三);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四);

  6)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五);

  7)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六);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附表七);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2、受理: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2)对连锁公司加盟店的申请资料在完成形式审查予以受理后,GSP认证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转交加盟店所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3、技术审查:

  GSP认证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有疑问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在20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期间,技术审查暂时停止。逾期未说明、不补充或资料仍不符合到求的,视为放弃,终止技术审查。

  4、现场检查:

  (1) GSP认证办公室应在完成技术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2) GSP认证办公室从本市GSP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组长1人、组员2人组成现场检查组。

  (3)检查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等资料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4)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应于现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5)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GSP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GSP认证审核意见,送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5、审批与发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GSP认证办公室提交的GSP认证审核意见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审批。

  (1)结论为合格的企业,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公告,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2)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GSP认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GSP认证办公室应在企业限期整改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选派检查组进行复查。

  (3)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二)药品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

  1、申请:

  (1)单体药店申请GSP重新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附表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三);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四);

  6)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五);

  7)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六);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附表七);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2)连锁加盟店申请GSP重新认证由零售连锁公司统一申请,申请资料按辖区分类,同一辖区的连锁加盟店归类在一起,每个辖区要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二);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三);

  5)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五);

  6)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为辖区连锁加盟店)(附表七);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2、受理: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单体药店的GSP重新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2)各分局负责接受由GSP认证办公室转交的本辖区连锁加盟店的申报资料。

  3、技术审查:

  分局GSP主管科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有疑问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在20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期间,技术审查暂时停止。逾期未说明、不补充或资料仍不符合到求的,视为放弃,终止技术审查。

  4、现场检查:

  (1)分局GSP主管科室应在完成技术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2)分局GSP主管科室从本区GSP检查员中选派GSP认证检查员(大型零售药店3人、零售药店2人)组成现场检查组。

  (3)检查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等资料报送GSP主管科室。

  (4)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应于现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分局GSP主管科室。

  (5)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GSP主管科室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GSP认证审核意见,送交分管局长审批。

  5、审批与发证:

  分管局长在收到GSP主管科室提交的GSP认证审核意见等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批。

  (1)结论为合格的企业,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GSP认证审核审批等资料转交GSP认证办公室,并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公告,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2)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企业,由分局书面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GSP主管科室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GSP主管科室应在企业限期整改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选派检查组进行复查。

  (3)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企业,分局向申请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管理处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重新认证申请;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体药店GSP重新认证申请(下载:区县分局受理地址电话)

  受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收费标准:

  1、药品批发或大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8000元;

  2、设有分支机构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4000元;

  3、新开办的药品批发分支机构或新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每个分支机构或门店可加收1500元;

  4、中小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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