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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本市执业药师注册。
二、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四)《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27号)
(五)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六)《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七)《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人[2006]487号)
(八)《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8]1号)
三、申请范围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
四、申请者资格/条件
(一)申请注册执业药师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3、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执业药师岗位工作,符合上海市劳动局有关用人及聘用规定;
5、经所在执业单位同意推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注册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http://zyys.sfda.gov.cn/zyysweb/index.jsp
第一步:网上登录(通过首页登录,初始密码为"111111")
第二步: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
第三步:网上修改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后,请重新设置您的登录密码)
第四步:网上选择申报类型,填写申报表信息
第五步: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后提交)
第六步:网上打印申报表(申报资料提交成功后,打印申报表)
第七步: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河南南路288号底楼受理大厅)
第八步:网上查询审核状态(申报资料受理后,可以登录查询注册审批的状态)
第九步:网上注册许可公示(注册通过后,在本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步: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河南南路288号底楼受理大厅)
(二)注册申请
1、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网上申报和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
2、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网上申报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
3、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网上申报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注册三个月内变更执业单位,须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原注册单位写明变更原因,加盖单位公章,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备案后,再到市局受理大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直接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网上申报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
4、申请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 1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2 )受刑事处罚的;
( 3 )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 4 )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 5 )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 6 )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及时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申报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表)。
(二)受理:
1、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2、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3、注册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4、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
六、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执业药师办公室
七、受理地点、时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底楼受理大厅
电话:63356002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