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现制现售)

  一、办事项目

  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现制现售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学生盒饭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屠宰场统一提出申请):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3、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6、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另见单页);

  7、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提供的除外);

  8、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9、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包括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或者桶饭生产)的应提供:⑴产品原料配方;⑵生产、制作工艺流程;⑶产品包装形式;⑷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⑸生产、制作设备设施;⑹产品卫生质量标准;⑺检验设施;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⑼申请生产学生盒饭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第三方认证报告;

  10、申请食品现制现售的应提供:⑴产品原料配方(现制现售干点、餐饮食品除外);⑵生产、制作工艺流程;⑶产品包装形式;⑷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⑸生产、制作设备设施;⑹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现制现售干点、餐饮食品除外);⑺检验设施(现制现售干点、餐饮食品除外);⑻申请现制现售餐饮食品的,应提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材料;

  11、申请交易市场内食品现制现售的,应提供与市场签订的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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