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其他食品生产)

  一、办事项目

  保健食品生产、其他食品生产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保健食品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

  3、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

  6、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另见单页);

  7、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不需提供的除外);

  8、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9、产品原料配方;

  10、产品包装形式

  11、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

  12、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13、检验设施

  14、委托生产加工提供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15、申请保健食品生产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②毒理性安全性评价报告、功能学评价报告、功效成分鉴定报告、稳定性评价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③净化车间空气洁净度评价报告。

  1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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