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

  一、办事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选址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表》;

  (2)选址地形图;

  (3)场所总平面图;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设计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书》;

  (2)设计图纸及文字材料(包括土建、布局、工艺、设备、卫生设施等);

  (3)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材料。

  3、申请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书》。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审核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在收到每阶段申请材料后,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三)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书》。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二十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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