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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选址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表》;
(2)选址地形图;
(3)场所总平面图;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设计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书》;
(2)设计图纸及文字材料(包括土建、布局、工艺、设备、卫生设施等);
(3)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材料。
3、申请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书》。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审核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在收到每阶段申请材料后,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三)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书》。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二十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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