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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延续。
二、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新证的);
6、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目录及其用途的资料;
7、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另见单页);
8、生产车间空气质量、生产环节和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9、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资料;
10、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检查情况,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11、生产产品品种目录及相应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申请延续的);
1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申请延续的);
13、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生产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申请延续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派人员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并应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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