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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
二、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4、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申请人名称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
5、申请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6、申请增加生产项目的,提供增加项目的工艺流程简图和简述。该项目涉及厂房及其布局、生产设备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派人员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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