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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选址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表》;
(2)选址地形图;
(3)场所总平面图;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设计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书》;
(2)设计图纸及文字材料(包括土建、布局、工艺、设备、卫生设施等);
(3)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材料,包括:①房产权利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②房产承租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③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属其他性质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3、申请竣工验收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书》;
(2)设计图纸及文字材料(包括土建、布局、工艺、设备、卫生设施等);
(3)生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材料,包括:①房产权利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②房产承租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③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属其他性质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注: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核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指派人员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三)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审核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书》。
四、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后二十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十日内发放《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书》。
七、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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