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项目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办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请范围
本市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上市两个月内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见附件
(二)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国产非特殊用途妆品备案表。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表的发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受理大厅。
五、办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及时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七、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网上可下载文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附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成分(各成分按百分比降序排列,须标明各组分INCI名[植物原料的标明拉丁文学名]、使用目的;限用物质须标明含量)
3、工艺流程简述和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原料,并标明主要质控点)
4、与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清单(标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可以提供样稿或市售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6、产品的执行标准
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出具的、报告期在一年之内)
8、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9、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须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10、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若生产单位非产品出品单位,需两个单位共同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