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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证。
二、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补发许可证件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复印件;
3、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卫生许可证原件(申请换发的),或者登载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申请补发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派人员进行资料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人补发《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补发《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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