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证申请

  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证。

  

  二、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补发许可证件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复印件;

  3、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卫生许可证原件(申请换发的),或者登载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申请补发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派人员进行资料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人补发《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补发《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