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业务的审批

  办事机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电话:64370176转8109、8111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
等复制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承接境外委托复制业务的单位,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申办手续:

  1、复制产品的样品。

  2、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3、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合同

  4、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5、凡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须填报《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草表)(格式见附件二,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6、非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要办理好著作权登记手续,并出示登记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及所有相关文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样品进行初审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音像制品每盘100元、电子出版物每盘200元收费(沪价费[1995]第31号、(沪价涉[1993]第50号)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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