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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电话:64370176转8109、8111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 等复制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承接境外委托复制业务的单位,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申办手续:
1、复制产品的样品。
2、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3、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合同
4、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5、凡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须填报《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草表)(格式见附件二,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6、非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要办理好著作权登记手续,并出示登记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及所有相关文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样品进行初审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音像制品每盘100元、电子出版物每盘200元收费(沪价费[1995]第31号、(沪价涉[1993]第50号)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