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许可证

  办事机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电话:64370176转8109、8111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核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通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从事复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的条件: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从事光盘复制生产活动的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从事磁介质复制生产活动的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复制单位所在地有单独设立的具有监管力量的新闻出版部门;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手续:

  1、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人给办事机构的申请;

  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5、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公司章程;

  6、资金信用证明;

  7、生产设备权属证明,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复制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实地审查场地和设备情况,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人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后到外经贸委办理批准手续;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现场验收(包括设备验收)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补充:

  根据《音像制品复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只读类光盘、可记录光盘、磁存储介质等的复制活动,或者兼并其它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复制企业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办事手续:

  1、变更名称:

  1)《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

  2)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国有、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

  2)国有、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书、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就业证明。

  3、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1)《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

  2)国有、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4、终止复制经营活动:

  歇业报告,同时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

  变更申请人提交《上海市复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表》(可下载,一式四份,交表时附申办手续中的必要的材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初审,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人持批复到公安部门变更登记;到工商变更登记;凭公安部门变更、工商部门变更凭证,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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