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征收项目: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征收机构: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

  适用对象:本市境内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批发单位为批发额的千分之三,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零售额的千分之五。

  征收依据: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号令)第十七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新出(89)发字第038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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