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机构:上海市版权局
检查内容: (1)对出版和复制单位在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中对著作权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图书合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3)对复制单位在复制境外音像制品中对委托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对作品其他使用者使用作品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程序: (1)市版权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不通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2)市版权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双方权利义务: 上海市版权局的权利义务: (一)市版权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市版权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须有2人以上的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一)对市版权局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市版权局检查人员的询问; (三)市版权局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接受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