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机构:上海市版权局
处罚种类: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5)罚款
行政处罚程序: 上海市版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版权局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版权局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市版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版权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版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上海市版权局的权利和义务:市版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版权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