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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构:上海新闻出版局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报刊和非法报刊; (5)定期停刊; (6)责令停业整顿; (7)撤销登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七天有限期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给予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天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新闻出版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新闻出版机关应当组织听政会,当事人不承担新闻出版机关组织听政会的费用;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对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闻出版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新闻出版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新闻出版机关的权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