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管理处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机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
  (5)吊销许可证;
  (6)责令停产停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七天有限期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给予个人1万元、企业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天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费用;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对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权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二条)。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