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1、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出具回执、转送主办科室;2、拆迁科提出审核意见;超期的,行政处罚;3、局领导审批,并报送市局;3.1、市局审批(涉及市局的);3.2、取回市局办理意见;4、受理科办结告知,核发通知书、公告。 办理要件:关于延长停止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等期限的情况说明;关于上述停止建设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批准文件(首次申请);前一次批准延长的通知(非首次申请) 办理时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