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建设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审批(区(县)局)

  办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1、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出具回执、转送主办处室;2、拆迁科提出审核意见;3、局领导审批;4、受理科办结告知,核发通知书、公告。
  办理要件:关于停止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等办理手续的申请报告;暂停范围门牌清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1:500地籍图一份或1:1000地籍图(郊区县);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凭市计划委员会或市建设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提前办理暂停手续
  办理时限: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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