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市局)

  办理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1、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转发主办处室;2、矿管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核意见;3、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
  办理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查明、占用、压覆、残留-限固体矿产);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上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勘查许可证(限查明储量申报登记)
  办理时限: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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