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市局)

  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1、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转发主办处室;2、矿管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询资金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3、局领导审批;4、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
  办理要件: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请登记书;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的缴纳证明;土地使用证(开采砖瓦粘土、建筑石材);取水许可证(矿泉水);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延续、变更);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转让);受让人营业执照;转让人采矿许可证及批准开采的矿区范围图(转让后变更);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转让);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国有矿山);
  办理时限: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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