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1、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转发主办处室;2、矿管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3、局领导审批;4、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 办理要件:无偿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申请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 办理时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