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市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1、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转发主办处室;2、地环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询矿管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3、局领导审批;4、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
  办理要件: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变更名称、地址或法人申请);勘查工作实际方案(变更勘查范围申请);探矿权转让批准书(转让后的变更申请);资金证明、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转让后的变更申请);申请人营业执照、勘查计划或合同(转让后的变更申请);勘查工作年度报告、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资金证明(延续申请);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及成果报告、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保留申请)
  办理时限: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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