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局)

  办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办理程序:网上预申请,地环处审核,受理处即时办结。1、(未通过网上预申请的)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转发主办处室;2、地环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3、局领导审批;4-1、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4-2、国土资源部批准权限的(甲、乙级):(1)国土资源部审批;(2)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
  办理要件:资质申报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及评估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的有关证明文件;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技术设备清单
  办理时限: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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