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市局)

  办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办理程序:1、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转发主办处室;2、地环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办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3、局领导审批;4-1、市局批准权限的,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4-2、国土资源部批准权限的(甲、乙级):(1)国土资源部审批;(2)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
  办理要件:备案登记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名单;合同或委托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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