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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办理程序:网上预申请,地环处审核,受理处即时办结。1、(未通过网上预申请的)受理处收文、登记录入、转发主办处室;2、地环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3、局领导审批;4-1、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4-2、国土资源部批准权限的(甲、乙级):(1)国土资源部审批;(2)受理处办结告知,核发结果。 办理要件:资质申请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聘任)文件;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任务书、委托书或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近5年来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办理时限: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