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

  【项目名称】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

  【办理机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与轨道交通复线严重,轨道交通运能充分,撤销后对市民出行影响不大的;

  2、重点区域、道路节点拥堵,配合交通整治、排堵保畅工作要求,通过与其他线路归并调整,撤销后对市民出行影响不大的;

  3、优化中减少重叠。且不出现公交线网空白,对市民出行影响不大的;

  4、根据企业申请,公交线路在暂停营运3个月后,市民反响不大的。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D”表示不需提供)

  1、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说明暂停或终止的原因、理由及线路复线情况。

  2、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应当附相关部门证明。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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