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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限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其余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营运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线路类别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营运客车;
(2)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客位300个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满一年;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持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公共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四)、符合省际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企业相关许可条件
【提供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4、企业章程文本;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审核后原件退回);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同时申请班线经营的,还需按“【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1、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2、道路运输证发放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或包车道路运输证配发”相关事项办理。
【备注】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决定;
2、对合并分立的企业收回原许可牌证,并办妥原许可经营注销手续;
3、班车客运经营企业合并(分立),应同时申报“【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的相关要求申办线路变更业务。
【办理流程】流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