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

  【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已取得省际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

  一、单位名称变更

  【提供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表》原件3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更名通知书复印件1份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原件1份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1、换发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备注】

  1、单位名称变更涉及经营主体变化的,须提供股权变更文件并按照合并分立变更许可办理;

  2、单位名称变更涉及班线客运的,须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的要求申办业务。

  

  二、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资料目录

  法人

  代表

  注册地址

  经济性

  质变更

  1

  《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表》原件3份

  √

  √

  √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

  √

  3

  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换发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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