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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已取得省际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
一、单位名称变更
【提供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表》原件3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更名通知书复印件1份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原件1份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1、换发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备注】
1、单位名称变更涉及经营主体变化的,须提供股权变更文件并按照合并分立变更许可办理;
2、单位名称变更涉及班线客运的,须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的要求申办业务。
二、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资料目录
法人
代表
注册地址
经济性
质变更
1
《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表》原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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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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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换发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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