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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报废、转籍)更新、停驶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营运车辆。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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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目录 |
(报废、转籍)更新 |
停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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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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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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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停驶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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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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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安部门审核同意车辆(报废、转籍)更新的复印件一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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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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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控办申请单》(三联单)原件一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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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发放《营运车辆办理退出营运业务联系单》(办理“退出营运”业务);
3、收回《道路运输证》;
4、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班车);
5、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班车);
6、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班车)。
【备注】
1、打“*”的是要求车辆原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的,还必须提供的材料;
2、打“★”的是要求在办妥车辆“退出营运”手续,到公安办妥车辆“转籍”手续后,再提供此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七(车辆转籍更新,须先办理“退出营运”手续。经运管处审核后,移送交通局控办审核后再送受理中心。在申请人到公安办妥车辆“转籍”手续后办理更新手续)
二、企业内部车辆调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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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目录 |
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
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
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
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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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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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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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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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照“【项目名称】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更新(沪籍经营主体)”申报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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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项目名称】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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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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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项目名称】包车道路运输证变更”中“变更”一节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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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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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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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中的“变更”一节申报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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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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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项目名称】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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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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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超过一年的车辆需提供有效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1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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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证》12元/套(正证6元,副证6元)。、《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110元一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元一张、《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8元一张
【牌证发放】
1、如果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4)、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10)、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2、如果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4)、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或《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7)、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3、如果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发放《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4)、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10)、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4、如果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4)、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