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额度

  一、车辆(报废、转籍)更新、停驶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营运车辆。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资料目录

(报废、转籍)更新

停驶

1

《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

《机动车停驶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

3

公安部门审核同意车辆(报废、转籍)更新的复印件一份

-

4

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

* √

* √

5

《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控办申请单》(三联单)原件一份

-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发放《营运车辆办理退出营运业务联系单》(办理“退出营运”业务);

  3、收回《道路运输证》;

  4、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班车);

  5、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班车);

  6、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班车)。
  

  

  【备注】

  1、打“*”的是要求车辆原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的,还必须提供的材料;

  2、打“★”的是要求在办妥车辆“退出营运”手续,到公安办妥车辆“转籍”手续后,再提供此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七(车辆转籍更新,须先办理“退出营运”手续。经运管处审核后,移送交通局控办审核后再送受理中心。在申请人到公安办妥车辆“转籍”手续后办理更新手续)

  

  二、企业内部车辆调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资料目录

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1

《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

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申报材料

3

按照“【项目名称】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更新(沪籍经营主体)”申报材料

-

-

-

4

按照“【项目名称】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

-

-

-

5

按照“【项目名称】包车道路运输证变更”中“变更”一节申报材料

-

-

6

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中的“变更”一节申报材料

-

-

7

按照“【项目名称】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

-

-

-

8

使用超过一年的车辆需提供有效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1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证》12元/套(正证6元,副证6元)。、《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110元一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元一张、《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8元一张

  【牌证发放】

  1、如果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4)、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10)、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2、如果班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4)、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或《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7)、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3、如果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班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发放《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4)、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10)、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4、如果包车退出营运,投入营运的为包车: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原件一份;

  (2)、换发《道路运输证》;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4)、发放经审核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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