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4、《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籍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满实习期)

  4、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6、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所

  7、有市交通局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证明

  8、遵守法律、法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9、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10、符合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提供材料】

  1、申请书(一)

  2、上海市交通局车辆上牌额度证明

  3、本市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

  4、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停车场地证明复印件

  7、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有《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证准营证》复印件(二年以上出租汽车驾驶经历)

  9、有关部门出具的五年内无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有关证明

  10、交通局等部门认可的委托管理企业的证明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三

  【牌证发放】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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