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营运证过户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营运证过户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4、《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5、《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有市交通局核发的相应的营运资格证书

  2、有相应规模的管理能力

  3、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

  4、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设施、设备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客运服务企业

个体工商户

1

申请书(一)

2

联系卡

3

申领卡

4

车辆营运证正、副本

5

过户双方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6

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额度过户的提供额度证明及报废更新单)

7

产权交易证明材料

8

委托管理公司同意过户证明

9

个体工商户工商、税务歇业或注销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10

解除聘工合同的证明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和资格证书

12

个体工商户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13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八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