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新增、过户、注销、补证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新增、过户、注销、补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4、《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

  5、《上海市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

  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区域性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具有经营区域所在区县户籍)、身份证

  2、市公安部门核发的C级以上驾驶证,且满1年驾龄

  3、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4、经行业职业培训合格

  5、5年内无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和吊销准营证的情况

  6、60岁以下人员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需提供材料

新增

过户

补证

补服务卡

注销

1

申请书(一)

2

联系卡

3

考试合格证

4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驾驶证原证及复印件

6

准营证副本2寸照片(背面注明办理准营证号)

7

过户考试合格证(企业重组的除外)

8

过户联系单

9

原准营证

10

准营证灭失证明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10个工作日(补证),适用流程十三

  【补证收费】正本40元,副本10元

  【牌证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服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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