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

  【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省际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营业用客车额度;

  3、符合省际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条件。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资料目录

配发

经营范围变更

车辆类型(技术等级)

单位名称变更

过户

更新

补证

1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审核表》原件3份

2

已更名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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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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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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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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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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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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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等级评定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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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车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复印件、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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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提供GPS安装证明(200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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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受理中心办证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客车数码照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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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补证)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证:12元/套(正证6元,副证6元)、《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110元一张。

  【牌证发放】

  1、换发道路运输证;

  2、换发班车标志牌。

  【备注】

  1、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必须与“【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一、运力新增(沪籍经营主体)或二、运力更新(沪籍经营主体)”同时申报办理;

  2、车辆要求核定客车星级标准的,还需同时填报《高等级客车星级标准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复印件1份、车辆外型5寸照片1张;

  3、班车变更(过户)必须与“【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运力更新(沪籍经营主体)或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同时申报办理;

  4、班车变更与“【项目名称】省际道路营业性车辆额度一、车辆(报废、转籍)更新、停驶”同时申报时,不需提供“经核准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

  5、车辆使用超过1年须提供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

  【办理流程】流程八,其中补办证件适用流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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