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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本市已取得“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沪籍客运经营者,需要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未取得“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沪籍客运经营者,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或“【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的要求申请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2、客车等级要求: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办理条件中规定的客车技术要求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与外省地级市之间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与外省的县之间或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县与外省的地级市之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县与外省的县之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客位300个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提供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运班线的起讫地、途经路线、途中停靠站点、市场客流需求预测、成本预测、日发班次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原件一份;
3、进站方案(包括与起讫地客运站、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原件一份;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一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一份(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一份;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原件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招投标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备注】
1、本许可完成后,客运经营者需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一节和“【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办理相关手续;
2、定线旅游客运参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流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