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

  【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调整后的经营主体为沪籍客运经营者;

  2、调整后的经营主体需已取得“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未取得“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或“【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变更”的要求申请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3、客车等级要求: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办理条件中规定的客车技术要求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4、客车数量要求:应当符合“【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办理条件中规定的客车数量要求。

  【提供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运班线的起讫地、途经路线、途中停靠站点、市场客流需求预测、成本预测、日发班次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原件一份;

  3、进站方案(包括与起讫地客运站、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原件一份;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一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一份(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一份;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原件一份;

  9、变更经营主体的申请原件一份并加盖双方企业公章或经车籍地运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五

  【收费标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元一张

  【牌证发放】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发放电脑核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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