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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原班线经营许可权的沪籍客运经营者;
2、客车等级要求: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办理条件中规定的客车技术要求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3、客车数量要求:应当符合“【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办理条件中规定的客车数量要求。
【提供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运班线的起讫地、途经路线、途中停靠站点、市场客流需求预测、成本预测、日发班次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原件一份;
3、进站方案(包括与起讫地客运站、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原件一份;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一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一份(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一份;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原件一份;
9、《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10、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申报材料;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110元一张、《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8元一张
【牌证发放】
1、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2、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3、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4、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5、需参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发放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