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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
一、运力新增(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
2、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征询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完整有效经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签定的同意有关该班线的会谈纪要复印件一份;
4、客运经营者与始发客运站、终到地客运站签定的车辆进站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5、新开行的班线,客运经营者需提供途经路段和各省的分段里程数、收费口全称、收费凭证;
6、设立停靠站点的班线,客运经营者需提供自沪方客运站开始至停靠站点之间的途经路段和各省的分段里程数、收费口全称、收费凭证;
7、如需要评定星级的车辆,需同时填报《高等级客车星级标准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并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复印件1份、车辆外型5寸照片1张;
8、《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9、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时,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申报材料;
10、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时,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
11、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时,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退出原班线营运的手续。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110元一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元一张、《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8元一张
【牌证发放】
1、对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
(1)、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发放相关牌证及资料;
(2)、发放《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3)、发放电脑核价单;
(4)、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发放《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2、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
(1)、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节发放相关牌证及资料;
(2)、发放《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3)、发放电脑核价单;
(4)、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发放《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3、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电脑核价单;
(3)、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4)、收回该车辆经营原班线的《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备注】
“【提供资料】”中的“2”和“3”是指有关该班线的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的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八
二、运力更新(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
3、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申报材料;
4、《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5、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时,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申报材料,办理申领《道路运输证》的手续;
6、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时,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
7、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时,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退出原班线营运的手续;并提供退出原班线营运的车辆的原《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原《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复印件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110元一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元一张、《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8元一张
【牌证发放】
1、对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
(1)、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发放相关牌证及资料;
(2)、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3)、发放电脑核价单;
(4)、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6)、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7)、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8)、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9)、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10)、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
(1)、按照“【项目名称】班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节发放相关牌证及资料;
(2)、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3)、发放电脑核价单;
(4)、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10)、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3、用已持有道路运输证且原核定经营范围中包含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电脑核价单;
(3)、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4)、收回该车辆经营原班线的《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5)、发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6)、按照《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登记制作《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7)、换发《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8)、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审批表》原件一份;
(9)、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三、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沪籍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车辆退出该班线营运且变更经营范围的,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包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
3、车辆退出该班线营运后拟(报废、转籍)更新或过户的,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额度”要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报废、转籍)更新或过户的手续;
4、车辆退出该班线营运且经营其它班线的,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沪籍经营主体)”或“运力更新(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经营其它班线的手续。
5、原《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复印件一份;
6、《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110元一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元一张、《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8元一张
【牌证发放】
1、车辆变更经营范围的:
(1)、按照“【项目名称】包车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节发放相关牌证及资料;
(2)、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3)、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4)、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或《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5)、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6)、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2、车辆(报废、转籍)更新或过户的:
(1)、收回《道路运输证》;
(2)、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3)、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4)、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或《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5)、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营业性客车新增(更新)申请表》原件一份;
(6)、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3、车辆经营其它班线的:
(1)、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或《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4)、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5)、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四、运力新增(非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
2、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征询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完整有效经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签定的同意有关该班线的会谈纪要复印件一份;
4、客运经营者与始发客运站、终到地客运站签定的车辆进站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5、投入该班线营运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省际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标明车牌号)的复印件各一份;
6、新开行的班线,客运经营者需提供途经路段和各省的分段里程数、收费口全称、收费凭证;
7、设立停靠站点的班线,客运经营者需提供自沪方客运站开始至停靠站点之间的途经路段和各省的分段里程数、收费口全称、收费凭证;
8、如需要评定星级的车辆,需同时填报《高等级客车星级标准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并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复印件1份、车辆外型5寸照片1张。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发放车辆《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电脑核价单;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备注】
“【提供资料】”中的“2”和“3”是指有关该班线的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的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八
五、运力更新(非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车辆变更的材料原件一份;
3、投入该班线营运车辆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省际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标明车牌号)复印件各一份;
4、退出该班线营运的车辆的《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复印件一份;
5、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申报材料。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发放电脑核价单;
2、发放《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3、收回退出该班线营运的车辆的《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4、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六、运力减少(非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复印件一份;
3、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减少运力的审批材料原件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备注】
定线旅游客运参照执行。
【办理流程】流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