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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
一、配客站点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所有营运车辆需同时办理;
3、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所有营运车辆配载站必须一致;
4、按照客运班线起讫站之间的顺向客运站点安排;
5、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不得相互配载;
6、内环线以外的客运站点不得到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配载;
7、一条线路最多可以两次配载,第二次配载以上海通往外省市主要道路附近的客运站为第二配载站。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复印件一份;
3、变更配客站点的申请原件一份(包括市场客流需求预测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进站方案(需提供客运经营者与配客站点签定的车辆进站协议的复印件一份)原件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电脑核价单;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二、停靠站点变更(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沪籍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所有营运车辆需同时办理;
3、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所有营运车辆停靠站点必须一致;
4、由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确定客运班线的途经路线,中途停靠站点在途经第三省的,还需征询途经第三省的省级运管部门的意见;
5、已有客运班线开行的,不再考虑设置为中途停靠站点;
6、400公里以内运距的,原则上不设中途停靠站点,400公里至800公里运距的,原则上在讫点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设一个中途停靠站点;800公里以上运距的,原则上在讫点所在省的行政区域内设一至二个中途停靠站点。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运班线的起讫地、途经路线、途中停靠站点、市场客流需求预测、成本预测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原件一份;
3、进站方案(包括与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原件一份;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一份;
5、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申报材料,办理车辆核价的手续;
6、《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复印件一份;
7、《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须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间协商,协商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元一张
【牌证发放】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发放电脑核价单;
4、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5、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流程十四
三、停靠站点变更(非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所有营运车辆需同时办理;
3、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所有营运车辆停靠站点必须一致;
4、由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确定客运班线的途经路线,中途停靠站点在途经第三省的,还需征询途经第三省的省级运管部门的意见;
5、已有客运班线开行的,不再考虑设置为中途停靠站点;
6、400公里以内运距的,原则上不设中途停靠站点,400公里至800公里运距的,原则上在讫点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设一个中途停靠站点;800公里以上运距的,原则上在讫点所在省的行政区域内设一至二个中途停靠站点。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起点省省级运管部门与途中上下旅客、与目的地省级运管部门协商停靠站点变更的征询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
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标明车牌号)、《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复印件各一份;
5、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申报材料;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电脑核价单;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备注】
“【提供资料】”中的“2”和“3”是指有关该班线的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的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