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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
2、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客运经营者需提供途经路段和各省的分段里程数、收费口全称、收费凭证;
3、设立停靠站点的班线,客运经营者需提供自沪方客运站开始至停靠站点之间的途经路段和各省的分段里程数、收费口全称、收费凭证;
4、如需要评定星级的车辆,需同时填报《高等级客车星级标准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并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复印件1份、车辆外型5寸照片1张;
5、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省际班车客运)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发放电脑核价单;
2、对评定星级的车辆,发放《高等级客车星级标准审核表》原件一份;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