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
一、停班(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沪籍客运经营者;
2、须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3、班线上的所有车辆暂时停止营运;
4、须到终到地运管部门备案。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退出班线营运的手续。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3、收回《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或《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
4、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5、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原件一式二份(审批栏内注明“停班”);市运输管理处留存一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二、停班(非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须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3、班线上的所有车辆暂时停止营运;
4、须到终到地运管部门备案。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减少(非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退出班线营运的手续;
3、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客运经营者停班的申请原件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收回《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或《临时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二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