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复班

  【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复班

  一、复班(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且连续停班时间不超过180日的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3、该班线已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注册登记。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征询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完整有效经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签定的同意有关该班线的会谈纪要复印件一份;

  4、客运经营者与始发客运站、终到地客运站签定的进站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5、《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6、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手续;

  7、经审核同意停班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审批栏内注明“停班及停班时间”)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八

  【牌证发放】

  1、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沪籍经营主体)”一节发放牌证及资料;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类别、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车辆数及要求、经营期限等)变更审批表》原件一式二份,市运输管理处留存一份。

  【备注】

  “【提供资料】”中的“2”和“3”是指有关该班线的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的材料。

  

  二、复班(非沪籍经营主体)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且连续停班时间不超过180日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3、该班线已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注册登记。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核同意该班线的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征询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完整有效经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签定的同意有关该班线的会谈纪要复印件一份;

  4、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复班的材料原件一份;

  5、客运经营者与始发客运站、终到地客运站签定的进站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6、需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非沪籍经营主体)”一节申报材料,办理车辆投入该班线营运的手续。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中的“运力新增(非沪籍经营主体)”一节发放相关牌证及资料;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备注】

  “【提供资料】”中的“2”和“3”是指有关该班线的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的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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