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非沪籍经营主体相关事项变更
一、经营主体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经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有关经营主体变更的《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营主体变更后的班线上所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标明车牌号)复印件各一份;
4、客运经营者与始发客运站、终到地客运站签定的车辆进站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电脑核价单;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流程八
二、班次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遇有配客站点的还需加盖配客站点公章;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班次变更的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班次变更的征询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完整有效经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签定的同意班次变更的会谈纪要复印件一份;
4、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时间变更”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备注】
“【提供资料】”中的“2”和“3”是指有关该班线的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的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八
三、起讫地变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
4、《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
【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非沪籍客运经营者;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提供资料】
1、《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始发客运站公章;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起讫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函文、审批表等)原件一份;
3、经双方省级运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该班线的征询函、复函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完整有效经起讫地省级运管部门签定的同意有关该班线的会谈纪要复印件一份;
4、客运经营者与始发客运站、终到地客运站签定的车辆进站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5、同时按照“【项目名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变更”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牌证发放】
1、换发《市内站点及走向标志》;
2、发放电脑核价单;
3、发放经审核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业务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备注】
“【提供资料】”中的“2”和“3”是指有关该班线的经双方运管部门审批的材料。
【办理流程】流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