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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终止经营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客运经营者终止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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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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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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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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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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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申请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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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缴清运规费的凭证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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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班车经营者持有的经营凭证 |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备注】
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