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终止经营

  【项目名称】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终止经营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客运经营者终止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

  【提供材料】

 

序号

资料目录

1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

2

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原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4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申请原件1份

5

缴清运规费的凭证原件1份

6

班车经营者持有的经营凭证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备注】

  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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