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站终止经营

  【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终止经营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或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提供材料】

  

序号

资料目录

1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

2

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申请原件1份

4

缴清规费的凭证原件1份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备注】

  1、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2、2006年7月1日前许可的客运站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办理。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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