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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终止经营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或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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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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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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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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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申请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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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缴清规费的凭证原件1份 |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备注】
1、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2、2006年7月1日前许可的客运站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办理。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