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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变更)
1、道路综合货运站
2、道路集装箱货运站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国运输条例》
2、《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办理条件】
(一)设置和建设要求
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 (二)设施条件
1.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用房、仓库、仓储库棚、堆场、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经营综合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6600平方米。经营集装箱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33000平方米。
3.货运站应分别设有车辆进、出检查道口。
4.站内道路一般应采用双车道无交叉的环形行驶路线。
5.堆场、仓库、仓储库棚、道路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三)设备条件
1.综合货运站应具有不少于2台动力叉车,从事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相应的集装箱的装卸机械设备。
2.集装箱货运站应具有不少于2台与业务相适应的集装箱堆高专用机械装卸设备,有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相应的动力叉车。
3.货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设备。
4.货运站出口应设置车辆称重设备。
5.货运站应建立计算机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与公共信息平台联网功能。
(四)人员条件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五)制度条件
1.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车辆进、出检查操作规程,货物堆放、装卸、保管操作规程等。
2.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装卸搬运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应急预案等。
【提供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表11);
(二)《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
(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信息登记表》;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五)经营综合货运站(场)的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以及相关图纸。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的,还需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六)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建交委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七)各类装卸设备、称重设备购买证明(或发票复印件)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八)计算机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证明(如购买的提供系统正版证明,自己研制或合作研制的,应有相关证明);
(九)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十)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十一)经营危险货物储存业务的,还应当取得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许可证18元
【办理流程】流程十
【牌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