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项目名称】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停车场地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5、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9、集装箱专用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条件。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须取得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3、从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材料】

  1、《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表14);

  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驾驶员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押运员、装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且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复印件,槽罐车的还需提供上海市相关槽体检测站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证明原件;

  6、环线以外和新城区范围以外的专用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 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

  b)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c) 安全教育制度;

  d) 安全检查制度;

  e)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f) 事故管理制度;

  g) 安全考核制度;

  h) 车辆维护和检测管理制度;

  i) 驻沪运输的应急预案。

  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并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灭火器、火星熄灭器、总电源切断装置等安全防护设备。

  企业新增车辆只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复印件及2、3、4、5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八

  【牌证发放】

  1、《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2、《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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